【线上】【征求单位和公众意见】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金安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 《六安市金安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券结算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根据市、区两级政府工作安排,金安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金安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和《六安市金安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券结算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5年4月21日-2025年5月21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ja.gov.cn/hdjl/zjdck/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金安区皋城东路407号金安区自然资源局七楼711开发利用股,邮编237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六安市金安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信箱。发送至电子信箱420548298@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六安市金安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和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四)联系电话:0564-3955315。
附件:1.《六安市金安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六安市金安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3.《六安市金安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券结算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4.《六安市金安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券结算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金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21日
六安市金安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安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安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包括: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二)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拟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四)签订或者委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五)申报取得土地征收批复;
(六)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七)测算、支付相关费用;
(八)化解矛盾纠纷;
(九)其他事务。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作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开展现状调查、“一户一宅”核查、合法面积认定、安置人口认定、补偿协商、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住房安置审批及征收信息平台录入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配合做好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重点处、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工作流程
第五条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是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组成部分,涉及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听证、补偿登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程序的,按照集体土地征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拟征收范围;因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七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收实施单位应组建征收项目调查小组,对征收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的数量、权属等情况进行调查和登记,协调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住建局、重点处等相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进行拍照、测绘、制作宗地及建筑现状图,准确记录住宅的结构、用途、性质、面积、修建时间及其附属物等,确定住宅现状、安置人口和分户等情况。现状调查结果由被征收人签字确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确认调查结果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对调查行为、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间单独拟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含住宅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方式和标准、拟安置地点,以及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期限、地点、联系方式、异议反馈渠道和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拟定的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公示,作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附件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和安置人口认定按照“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程序实施。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间同步公示,每榜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三榜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姓名、被征收住宅位置、被征收住宅总建筑面积、合法面积、住宅房屋结构、住宅房屋成新、拟认定安置人口姓名、安置人口数量、异议反馈的渠道等。
“三榜公示”应当采取公示栏张贴或者电子屏显示等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
征收项目调查小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摸底情况,由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后进行第一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第一榜复审核实后进行第二榜公示;区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实施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城管、农业农村、重点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以会议方式联合审核后,由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第三榜公示。
第十条 安置人口的认定,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安置人口:
(一)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
(二)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参军入伍的服现役士兵、复员士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规定已安置的除外)、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
(三)迁入的再婚前未成年子女(婚姻登记机关留存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证明由其直接抚养)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
(四)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籍迁入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五)依法婚嫁、生育、收养登记入户,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农村村民。
(六)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二、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安置人口:
(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出生、就学、婚嫁、军人退伍、政策移民、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未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二)已死亡(含死亡后未注销户籍)的人员。
(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他(她)人的子女。
(四)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或家庭人员中,已经享受过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应享受住宅征收补偿安置的其他人员。
三、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1个安置人口,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只增加1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只有一个子女(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子女已结婚的除外);
(二)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家庭;
(三)达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离异人员、丧偶人员、鳏寡老人;
(四)父母双亡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
第十一条 被征收住宅以“四证一表一簿”(《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审批表》《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住宅面积为依据。记载的住宅面积与实际住宅面积一致的,按照“四证一表一簿”记载面积认定为有效建筑面积;记载的住宅面积与实际住宅面积不一致的,现场认定有效建筑面积。
被征收住宅未取得“四证一表一簿”或批准文件的,但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认定有效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或其他建(构)筑物;
(四)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修(饰)等;
(五)办理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休闲娱乐等经营性手续;
(六)以拟征收住宅为经营场所办理市场、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七)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或超正常密度补植及葬坟、修坟等;
(八)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被征收范围内,共同生活且居住在同一宗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原则上认定为一户。符合住房安置条件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允许分户安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办理离婚手续的,按原一户计算。
第十四条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需要价值评估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评估机构确定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的评估时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范围较大的(住宅征收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可以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并明确由一家评估机构牵头。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被征收住宅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使用安徽省土地征收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全额支付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并依法组织实施相关补偿安置等工作。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在完成项目征收后,应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结束后,征收实施单位在30日内将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档案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章 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住宅的补偿;
(二)被征收住宅装饰装修的补偿;
(三)围墙等其他附着物补偿;
(四)因征收住宅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五)其它补偿。
第二十条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房票)、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其中六安市城区范围内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原则上采取提供安置房(房票)、货币补偿安置(六安市城区范围详见附件1)。
具体安置方式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安置方式。
第二十一条 应安置面积原则上按每户应安置人口数人均40㎡计算。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安置结算:
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有效建筑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
被征收住宅有效建筑面积与应安置面积1:1部分,按照重置价找补结构差价(安置房结构与被征收房屋的结构差)结算(住宅重置价详见附件2)。
被征收住宅有效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区位、成新、结构,给予货币补偿(住宅征收成新系数详见附件3;六安市城区范围内住宅征收区位系数详见附件4;六安市城区范围外住宅征收区位系数详见附件5)。
被征收住宅有效建筑面积小于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申请按每平方米800元增购至人均40平方米,予以安置。
原则上被征收人应选择与应安置面积相等的户型,确无相等面积户型的,可按最接近户型适当予以增购。增购10㎡(含10㎡)以内部分,按提供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结算;10㎡—20㎡(含20㎡)部分,按提供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与市场评估价的平均价结算;20㎡以上部分,按提供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提供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和市场评估价由区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补偿结算。
货币补偿安置价格比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式,由评估机构按照评估相关规定测算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扣除土地征转成本费用后确定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被征收住宅有效建筑面积小于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的,可申请按每平方米800元增购至人均40平方米后,计算补偿金额。
被征收住宅有效建筑面积大于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重置价结合区位、成新、结构评估后,计算补偿金额。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重新购置房屋时,若购买房屋的总价款未超过安置协议书所记载的金额,免征契税;若购买房屋的总价款超过安置协议书记载金额,差额部分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契税。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根据《六安市金安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结算试行办法》确定的方式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原住宅按照重置价结合区位、成新、结构,给予货币补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在村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选址宅基地。选址和安置面积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将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改作为经营、办公、仓储、生产等非住宅用途的,一律按照住宅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被征收的住宅位置与市场监管、税务相关证照登记的地址一致,将依据经营面积,对其经营行为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第二十七条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已拥有住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另外继承房屋的,所继承房屋按重置价结合区位、成新、结构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将住宅交第三方使用的,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自行处理与第三方的租赁、借用等关系。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装潢装饰等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国有土地房屋的装潢装饰等附属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日期从被征收人腾退房屋之日起计算,超过36个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2倍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给予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单次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安置的,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自腾退房屋之日起超过18个月因政府责任未获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2倍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金安区征收国有土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方式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方案)明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认真调查核实,不得弄虚作假。被征收人应积极履行承诺,配合征收工作。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获得收益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审计、公安、住建、城市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的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项目沿用原规定办理。
本办法施行后,如国家、省、市对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发布新规定和新标准的,按新规定和新标准执行。
附件:1.六安市城区住宅征收区位图
2.住宅重置价
3.住宅征收成新系数表
4.六安市城区范围内住宅征收区位系数表
5.六安市城区范围外住宅征收区位系数表
附件1
六安市城区住宅征收区位图
附件2
住宅重置价
类别 |
级别 |
结构规格 |
重置价格 |
框架 |
1 |
钢筋砼框架,梁柱承重,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层高2.4米以上 |
1700 |
混 合 结 构 |
1 |
底层为钢筋砼框架,上部为砖墙承重,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层高2.4米以上 |
1600 |
2 |
砖墙承重,有构造柱、圈梁,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层高2.4米以上 |
1550 |
|
3 |
砖墙承重,有圈梁,钢筋砼桁条,钢筋砼楼面、钢、木门窗,层高2.4米以上 |
1500 |
|
4 |
砖墙承重,有圈梁,平屋面、瓦屋面,钢、木门窗,层高2.4米以上 |
1450 |
|
砖 木 结 构 |
1 |
24砖墙瓦顶,木椽、木条、油毡垫层,檐高2.4米以上 |
1300 |
2 |
18砖墙瓦顶,竹椽、竹条、芦苇垫层,檐高2.4米以上 |
1200 |
|
3 |
半砖半土、半瓦半草、檐高2.2米以上 |
600 |
|
4 |
土墙草顶,檐高2.2米以上 |
550 |
|
简 易 结 构 |
1 |
四面墙体(砖或土坯),有顶(彩钢瓦顶、瓦顶、草顶、含活动板房)(檐高1.8米以上) |
300 |
2 |
二面至三面墙体(砖或土坯),有顶(瓦顶、草顶) |
150 |
|
3 |
一面墙体或者无墙体、有顶(含隔热层) |
100 |
|
备注 |
简易结构不认定为合法住宅补偿安置,作为附属物登记补偿。 |
附件3
征收住宅成新系数表
建筑年代 |
2年以内(含2年) |
2—5年(含5年) |
5—10年(含10年) |
10—20年(含20年) |
20年以上 |
成新系数 |
1 |
0.95 |
0.9 |
0.85 |
0.8 |
附件4
六安市城区范围内征收住宅区位系数表
区位 |
六安市城区 |
|||
范围 |
1类区 |
2类区 |
3类区 |
4类区 |
安丰路—南屏路—佛子岭路—将军路—淠河总干渠—光明路—许继慎路—安丰路 |
区片一:淠河总干渠—光明路—许继慎路—安丰路—寿春路—解放路—定级范围线—淠河总干渠 区片二:滨河大道—天堂寨路—平桥大道—清源路—莲香路—天堂寨路—定级范围线—清源路—定级范围线—沙河路—滨河大道 区片三:淠河总干渠—天堂寨路—佛子岭路—凤凰西路—霍山路—凤凰河—312国道—解放路—佛子岭路—将军路—淠河总干渠 区片四:南屏路—解放路—312国道—陡步河路—定级范围线—丰源大道—梅山南路—枫林路—东石笋路—锦绣路—东石笋路—丰源大道—南山大道—铁路线—大华山路—南屏路 区片五:许继慎路—迎宾大道—文教路—东城都路—皖西大道—312国道—安丰路—许继慎路 区片六:月亮岛区域。 |
区片一:生态路—百建路—振华路—兰迪路—生态路 区片二:天堂寨路—霍山路—武陡山路—定级范围线—天堂寨路 区片三:312国道—定级范围线—中河路—铁路线—滨河路—创业路—天柱山路—定级范围线—陡步河大道—312国道 区片四:枫林路—梅山南路—丹桂路—定级范围线—中先路—梅山南路—金裕大道—南山大道—定级范围线—枫林路 区片五:临淮路—迎宾大道—蓼城路—正阳路—衡山路—五教路—寿春路—定级范围线—万佛湖路—干渠南路—蓝溪路—巢湖路—西湖路—汉王路—先生店路—定级范围线—铁路线—大华山路—312国道—皖西大道—东城都路—文教路—迎宾大道—许继慎路—安丰路—临淮路。 |
1、2、3类区域外的范围 |
|
系数 |
0.4 |
0.3 |
0.2 |
0.15 |
附件5
六安市城区范围外征收住宅区位系数表
类别 |
1类区 |
2类区 |
3类区 |
乡镇(街) |
望城街道、清水河街道、白鹭洲办事处、三十铺镇、城北镇、中店镇、先生店镇、毛坦厂镇 |
木厂镇、张店镇、施桥镇、孙岗镇 |
椿树镇、马头镇、东桥镇、东河口镇、双河镇、翁墩乡、横塘岗乡、淠东乡 |
系数 |
0.1 |
0.05 |
0 |
六安市金安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券结算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安区范围内实施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券安置的,比照就近或原址新建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的方式,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15的比例,评估计算出安置房价格。安置房总价款扣除土地征转成本费用以及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结构差价,其余额转化为房券金额,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房券。评估时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
房券实行实名制。用于在房券平台内重新购置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房券安置,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四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独立计户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53平方米计算安置房面积,比照就近或就地建设安置房评估计算出安置房总价。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征收人按建安成本价进行扣减,再扣减征收面积的土地征转成本费用及结构差价后,余额转化为房券金额,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房券。
被征收房屋独立计户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第三条或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结算。
因分户造成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不享受本条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被征收人可购买房券平台内所有房屋。
被征收人使用房券购房时,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与房券记载金额等值的,或者超出房券记载金额的,由被征收人与售房人进行结算;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低于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的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但总额不得高于房券记载金额的1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被征收人持房券购买房屋的,购买房屋总价款不超过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购买房屋总价款超过房券记载的金额,差额部分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契税。
第六条 被征收人领取房券即视为完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会同区房产中心在现场或其他固定场所设立房券交易平台。
售房人同意使用房券进行结算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布销售房源的户型、面积、价格、房号等信息。区房产中心负责对售房人提供房源信息的监管。
第八条 征收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等补偿补助费及奖励费用,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经被征收人同意后,此部分费用也可转化为房券金额,并给予10%奖励。
《六安市金安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金安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结合金安区实际,我单位起草了《六安市金安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
2024年5月1日《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实施,2024年5月17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4〕262号),要求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具体补偿安置办法。
2025年初,市政府为了促进金、裕两区政府更好的开展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要求两区政府自行制定符合本区实际需求和有利于工作实施的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文件。为有效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我区根据上位法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征收工作实际需要,起草了《六安市金安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
三、起草过程
为了确保金、裕两区政府关于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政策的规范性、延续性和统一性,我局就《暂行办法》与金安区重点处、裕安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处进行了多次专题会商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分总则、征收工作流程、征收补偿安置、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总则,共4条。明确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区人民政府和部门职责。
其中,《暂行办法》第三、四条明确了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是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单位,明确了实施单位的责任,明确了区各部门监督指导职责。
(二)关于征收工作流程,共14条。明确了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是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组成部分,细化了部分征收程序的具体要求。同时明确了安置人口、合法产权和户的认定标准等。
其中,《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征收村民住宅的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第十条明确了可以认定为安置人口的6种类型、不认定为安置人口的5种类型和可以增加1个安置人口的4种类型。第十一条规定了合法产权的认定。第十二条明确了8种不予补偿类型。第十三条明确了户的认定标准。第十四条规定了评估机构的确定方式及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
(三)关于征收补偿安置,共13条。规定了住宅房屋补偿内容,不同安置方式的选择和结算标准,住改非补偿、继承房屋补偿、租赁住宅补偿、房屋附属物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奖励等具体补偿规则和标准等。
其中,《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给予的补偿内容。第二十条规定了市城区范围内原则上采取提供安置房安置(房票)、货币补偿安置,市城区范围外除上述方式外增加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方式。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应安置面积原则上按每户应安置人口×40平方米/人计算。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了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房票安置作为补偿安置的一种方式,根据《六安市金安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结算试行办法》确定的方式进行结算。
(四)关于法律责任,共3条。明确了县区和被征收人责任、征收人员责任和部门责任。
(五)关于附则,共1条。规定了《暂行办法》实施日期。
《六安市金安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券结算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在当前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推动城市更新、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关键环节,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符合区情的房屋征收房券结算制度来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征收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为积极响应国家和省级层面关于房屋征收相关政策要求,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金安区实际情况,制定《六安市金安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券结算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二、起草依据
《试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起草。这些政策法规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券结算提供了依据和政策指导,确保《试行办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合法合规。
三、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我单位通过召开讨论会等方式进行讨论、研究,听取了相关部门意见后,专题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与参会相关单位进行会商、讨论,结合会上区政府分管领导要求和相关单位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此次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试行办法》共八条,即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安置方式、计算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流程、确定奖励。
《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了本试行办法适用于金安区范围内区政府实施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界定了政策实施的地域和项目范围,保证政策执行的精准性。
《试行办法》第三、四条明确了对于选择房券安置的计算方式;同时规定了房券实名制及使用平台的要求。针对被征收住宅房屋独立计户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特殊情况,制定了专门的计算方式和优惠政策,并明确因分户造成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不享受该优惠,保障政策公平性。
《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可购买房券平台内所有房屋,契税缴纳规定,既方便被征收人购房,又规范了相关税费管理。
《试行办法》第六、七条规定了被征收人领取房券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视为完成,明确了工作节点。确定了房券交易平台设立的部门,明晰房源信息,为房券交易提供了规范的平台和监管保障,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
《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奖励政策“征收房屋的各类补偿补助费及奖励费用,可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经被征收人同意后,此部分费用也可转化为房券金额,并给予10%奖励。”为被征收人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提高了政策的吸引力。
五、实施意义
本《试行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金安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加快金安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进度,提高征收效率。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去库存和平稳健康发展。房券结算方式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更多样化的安置选择,有助于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品质和生活满意度。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5年5月26日 9时59分
2025年4月21日,我单位在信息公开网上向社会公众发布了关于《六安市金安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六安市金安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券结算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5月21日,截止2025年5月23日,共收到10条反馈意见,其中群众反馈意见0条,单位反馈意见10条。具体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的理由 |
1 |
区人大代表 |
《房券试行办法》第三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券安置的,比照就近或原址新建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的方式,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15的比例,评估计算出安置房价格。理解难度较大建议优化。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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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重点处 |
1、第二十二条原则上被征收人应选择与应安置面积相等的户型,确无相等面积户型的,可按最接近户型适当予以增购。增购10㎡(含10㎡)以内部分,按提供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结算;10㎡—20㎡(含20㎡)(建议修改为10㎡—30㎡(含30㎡))部分,按提供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与市场评估价的平均价结算;20㎡(建议修改为30㎡)以上部分,按提供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限制增购面积是否会限制消费,与当前市场环境预期不符。2、《房券试行办法》中未规定搬迁补助费内容,建议增加。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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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司法局 |
1、第二十条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房券)、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房券是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建议房券单独列出。2、第九条“三榜公示”应当采取公示栏张贴或者电子屏显示等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建议修改为在镇村组张贴及在网站发布公示。3、第三十条“自逾期之日起,按照2倍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安置房安置结算后,另支付4个月安置房装潢期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表述不够明确,建议修改标点符号断句明确。4、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认真调查核实,不得弄虚作假。建议修改为村民小组应依法履行职责。 |
部分采纳 |
1、已采纳。2、三榜公示在该条第四款已有规定,网站公示同步进行。3、已采纳。4、已采纳。 |
4 |
望城街道 |
1、第三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用于在房票平台内重新购置房屋。(建议预售房屋与房票平台房屋同步)。2、第十条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安置人口:(建议新增(七)因上学户口迁出后,毕业后仍返回原籍继续生活的人员)。3、第十条(三)达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建议修改为年龄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离异人员、丧偶人员、鳏寡老人;(四)父母双亡未达到法定婚龄(建议修改为年龄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的子女。4、第十一条 被征收住宅未取得“四证一表一簿”或批准文件的,但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认定有效建筑面积。(建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牵头,农业农村、住建、城管、重点处等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联合认定有效建筑面积)。5、第二十二条原则上被征收人应选择与应安置面积相等的户型,确无相等面积户型的,可按最接近户型适当予以增购。增购10㎡(含10㎡)以内部分,按提供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结算;10㎡—20㎡(含20㎡)(建议修改为10㎡—30㎡(含30㎡))部分,按提供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与市场评估价的平均价结算;20㎡(建议修改为30㎡)以上部分,按提供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
部分采纳 |
1、未采纳。预售房屋与房券平台房屋同步为区房产中心房券平台建设相关内容,本办法不作叙述。2、未采纳。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认定为安置人口中已包含该情形。3、未采纳。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范围过于宽泛。4、未采纳。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牵头单位。5、已采纳。第二十二条第六款增购内容已调整。 |
5 |
区城管局 |
1、《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起草说明“市政府为了促进金、裕两区政府更好的开展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建议修改为促进金、裕两区更好的开展...。2、第十九条(三)围墙等其他附着物补偿;与第二十九条房屋附属物,表述不一致,是否准确。3、《房券试行办法》三、起草过程“起草过程中,我单位通过召开...”建议明确单位名称,五、实施意义,略感混乱,建议进行优化调整。 |
部分采纳 |
1、已采纳。2、该条未采纳,其他附着物是指简易搭盖、厕所猪圈、沼气池等,房屋附属物是指室内装饰、供电供水、热水器等,并非相同概念。3、已采纳。 |
6 |
三十铺镇 |
1、第三条征收具体事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承担,能否进一步明确具体单位。2、第七条能否对委托签字情形进行具体规定。3、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建议修改为“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 |
部分采纳 |
1、该条规定出自《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五条,不予采纳。2、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需留存委托签字相关材料说明。本办法不作具体规定。3、已采纳。 |
7 |
区财政局 |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全额支付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并依法组织实施相关补偿安置等工作。发放补偿费用的时间较短,能否调整? |
未采纳 |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 90 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不予采纳。 |
8 |
城北镇 |
《房券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房券实行实名制。用于在房券平台内重新购置房屋。能否提前公示房源信息共被征收人选择。 |
未采纳 |
房源信息属于区房产中心管理的房券平台具体事务,本办法不作详细规定。 |
9 |
木厂镇 |
1、此征求意见稿中附件1是城区住宅征收区位图,中心城区外农村住宅是否参照此征求意见稿标准;2、此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房屋自拆自建标准;3、此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城区住宅货币补偿标准。 |
未采纳 |
1、该办法包括征收中心城区范围内和范围外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内容;2、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补偿安置方式。3、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包括城区范围内和范围外。 |
10 |
张店镇 |
1、近年来农村户用屋顶光伏安装越来越多,户用屋顶光伏是由光伏公司租用农户屋顶安装的,实际产权属于光伏公司,租期普遍在25年,后期如遇住宅征收可能出现矛盾,能否考虑以上情况,便于后期工作中遇到上述情况时有工作方向和标准;2、附件2住宅重置价、附件3征收住宅成新系数表与现在执行的六政秘[2020]120文件中的房屋补偿标准及成新系数判定标准不太一致,在后期工作中是否会存在矛盾。 |
未采纳 |
1、第二十八条已规定被征收人应自行处理与第三方的租赁、借用等关系。2、本办法施行后,六政秘[2020]120号文不再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