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单位和公众意见】关于征求《金安区保障性住房收购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金安区房产中心征集时间:[ 2025-06-04 00:00 ] 至 [ 2025-07-04 00: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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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区两级政府工作安排,金安区房产管理中心牵头起草了《金安区保障性住房收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踊跃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7月4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六安市建设大厦510金安区房产管理中心住房保障股,收件人:张妍,电话:0564-3925645,邮编:237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或传真反馈至0564-325645,联系人:张妍。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3094261281@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 《金安区保障性住房收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四、登录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ja.gov.cn/content/column/6815071)留言。
  五、直接在本页面“征集渠道”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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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保障性住房收购管理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规范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行为,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买不起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又供给不足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收购应坚持政府主导、稳慎推进、以需定购、快进快出的原则,在摸清需求的基础上,按照一现两防三合适的基本要求,合理确定可收购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房源。

第三条 区政府指定国有非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本区保障性住房收购主体,通过平等友好协商、竞争性谈判、比价等方式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并进行统一配租、统一运营管理,收购主体也可委托运营公司进行运营管理。

 

第二章  房源条件、范围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 收购的房源须达到现房销售条件,产权清晰,无抵押或查封等法律风险,初始登记已完成,可立即办理转移登记手续,配套完善、交通便利。

第五条 收购的房源范围以保障基本生活居住为原则,最大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不得收购豪宅和大户型房屋用作保障性住房。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收购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包括:

()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贷款;

()政府专项债券;

()财政和上级补助资金;

()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章  收购管理

第七条 收购过程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主要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征集房源需求。由区房产中心组织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金开区管委会、南山新区管委会在辖区内进行摸底,征集保障性住房需求。申请人实名登记房源需求申请,建立轮候库;对轮候库中保障需求大的区域内的项目优先开展收购工作。

(二)征集备选房源。根据住房需求,由区房产中心向开发企业征集收购房源,作为收购备选房源。房地产企业申请进入备选房源库需向区房产中心报送列入备选房源申请表、备选房源楼盘表。列为备选房源后,开发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销售备选房源。退出备选房源的,开发企业应提前一个月向区房产中心申请,申请通过后,方可退出备选房源。

(三)筛选合适房源。区房产中心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审查备选项目区域位置、房源户型面积、权属登记等情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房源,列入收购房源清单。

(四)确定重置价。区房产中心组织评估机构对拟收购房源所在地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由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不超过5%的利润构成)进行评估,得到拟收购房源所在地的重置价,房产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组织评估机构及时调整重置价,并将重置价及其调整后价格报金安区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工作专班研究确定。

(五)开展项目洽谈。重置价为上限,收购主体和房地产企业通过平等友好协商、竞争性谈判、比价等方式明确拟收购价格,并及时将拟收购价格报金安区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工作专班研究确定。

(六)接受预配租报名。拟收购房源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前期轮候库申请人进行预配租报名。

(七)组织实施收购。根据预配租报名数量合理确定收购房源后,收购主体启动收购,与房地产企业正式签订收购协议,并依法依规履行收购工作的各项手续。

(八)迅速配租。完成收购后,区房产中心启动配租工作。具体方法、流程等另行规定。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收购工作由金安区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工作专班统筹推进,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区房产中心负责牵头拟定保障性住房收购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协调组织对辖区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动态摸排,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资格审核、退出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收购运营主体做好收购和管理过程档案归集、政策宣传等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房屋信息核查、不动产权登记,确定划拨土地成本等工作。

区财政局(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统筹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建设、申请发行政府专项债券、指导做好资金监管、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申报单位按程序申报上级资金补助;区税务局负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区纪委监委、区政府办、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区金融中心、金投集团、六新集团等部门或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全过程监督,督促指导收购主体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收购和运营管理过程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金安区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工作专班及时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房产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实施期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


 

金安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更好地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通过收购已建成的存量商品房,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备案,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区房产中心为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主管部门,区国资委为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收购运营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区级国有非融资平台公司负责日常收购运营管理实施工作。区纪委监委、区政府办、区发改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规局、区住建局、区税务局、区审计局、区金融中心、金投集团、六新集团等部门或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问题,主要包括:新市民、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公职人员、引进人才、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本地无住房人员等,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以个人为单位,申请人应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住公有住房、人才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申请人申请配租性保障性住房,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第七条 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金安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入住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三)新市民提供半年以上租房合同;新毕业大学生提供毕业证;公职人员、引进人才、企业职工提供单位工作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所在地社区证明;本地无房人提供房源所在地城市建成区无房证明。

第八条  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对照申请条件,向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所需资料按照本方案第七条执行。

(二)初审。社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符合条件后,及时汇总报属地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乡镇/街道)登记。

(三)复审。属地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公示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区房产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终审。区房产中心对申请人进行信息比对、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配租,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五)实施配租。申请人到区房产中心领取配租单后,由运营单位以摇号等方式分配房源,并与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租金及相应费用后入住。

 

第四章  配租价格定价

第九条 配租价格定价包括初次定价和动态调整定价。

第十条 初次定价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的90%。具体标准由运营单位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报工作专班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动态调整定价由运营单位根据专业估价机构评估结果提出调整计划报工作专班研究确定。调整周期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调整幅度(包括调高或调低)原则上不高于5%。租金调整后,运营单位应及时通过相关途径对外公布。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配租型保障性租赁实行动态管理。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员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

第十三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将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组织优选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让群众住得舒心、安心。

第十四条 区房产中心对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一户一档动态管理,做好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退出以及其他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坚决查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中的腐败寻租、骗取资格、多占住房、以权谋房等问题,不断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 方案未尽事宜,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八 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房产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实施期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


 


起草说明

《金安区保障性住房收购管理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省有关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切实抓好保障性住房收购相关工作,亟需结合国家、省、市指导精神和现行政策,制定出台政策配套体系。结合金安区实际情况,制定《金安区保障性住房收购管理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方案》)。

二、起草依据

《试行方案》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等文件。这些政策法规为保障性住房收购提供了依据和政策指导,确保《试行方案》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合法合规。

三、起草过程

我中心通过召开讨论会等方式进行讨论、研究,听取了区住建局、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20255月形成《试行方案》(讨论稿),于514日专题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与参会相关单位进行会商、讨论,结合会上区政府分管领导要求和相关单位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此次的《试行方案》(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试行方案》共13条,即保障性住房收购管理的相关规定。

《试行方案》第23条规定了保障性住房收购的原则、房源选择、收购主体、收购方式和运营管理。

《试行方案》第456条规定了保障性住房收购的房源条件、范围及资金来源。

《试行方案》第7条明确了保障性住房收购的流程。

《试行方案》第89条规定保障性住房收购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试行方案》第1011条规定了保障性住房收购工作中的监督管理。

《试行方案》第1213条规定了本方案未尽事宜的说明,及方案的实施、解释。


《金安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工作部署,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结合金安区实际情况,制定《金安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方案》)。

二、起草依据

《试行方案》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7号)等文件。这些政策法规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提供了依据和政策指导,确保《试行方案》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合法合规。

三、起草过程

我中心通过召开讨论会等方式进行讨论、研究,听取了区住建局、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20255月形成《试行方案》(讨论稿),于514日专题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与参会相关单位进行会商、讨论,结合会上区政府分管领导要求和相关单位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此次的《试行方案》(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试行方案》共18条,即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

《试行方案》第2条规定了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来源,及面向的群体,保证政策执行的精准性。

《试行方案》第3条规定了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

《试行方案》第4条规定了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及范围。

《试行方案》第567条规定了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单位、条件,以及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需要提交的材料。

《试行方案》第8条规定了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程序。

《试行方案》第91011条规定了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配租价格定价。

《试行方案》第12条规定了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

《试行方案》第13条规定了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社区管理、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

《试行方案》第14条规定了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动态管理及保障对象的档案管理。

《试行方案》第1516条规定了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

《试行方案》第1718条规定了本方案的未尽事宜,及方案的实施、解释。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925645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建设大厦5楼金安区房产管理中心510室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5年7月5日 11时50分

202564日,我单位在信息公开网上向社会公众发布了关于《金安区保障性住房收购管理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金安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64日至202574日,截止202574日,共收到群众反馈意见3条,单位反馈意见2条。具体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

情况

未采纳的理由

1

群众

(王*军)

建议收购房源单套面积不限

不予

采纳

不符合《六安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方案》:一、房源收购(三)收购范围与条件1.收购范围。房源须为已建成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存量商品房,面积以70-90㎡为主,适当购买部分小于70㎡以及 90-120㎡的存量商品房,充分结合区位、品质、价格、公共基础设施等因素,严把入库房源户型与面积标准,不得收购豪宅和大户型房屋用作保障性住房。

2

群众

(方*好)

建议扩大收购范围。除收购开发企业存量商品房外,将个人房产纳入收购范围。

不予

采纳

不符合《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三、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基本条件。收购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应满足“一现、两防、三合适”的基本条件。“一现”即收购房源应为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相关手续齐备,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3

群众

(杨*荣)

建议配租价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赁价格持平

不予采纳

不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7号):二、基本要求(三)实行低于市场租金的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接受城市人民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90%

4

金安区房地产商会

重置价格按不同楼盘或区域近6个月价格下浮90-95%区间回购(以备案价为参考)。

不予采纳

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价格合适,收购价格应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

5

金安区房地产商会

建安成本应为综合建安成本(土建、安装成本+车库+水电气、绿化景观道路等配套全投入费用分摊),可以不考虑利润构成,不考虑开发企业的资金成本、营销成本。

采纳

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价格合适,收购价格应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