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单位和公众意见】关于征求《金安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金安区应急局征集时间:[ 2025-09-15 00:00 ] 至 [ 2025-10-16 00:00 ]状态: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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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征求社会公众及乡镇街、区直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 《金安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全文公布,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踊跃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10月16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六安市金安区安丰南路与皋城路交叉口金安区应急局,收件人:王俊,电话:0564-3261180,邮编:237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传真将书面意见传真至0564-3261180,联系人:王俊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lajaqawb@163.com ,邮件主题请注明“ 《金安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四、通过电话反馈意见:0564-3261180,联系人:王俊


  

六安市金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5日    


金安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城市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取得合法产权的住宅,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所实施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依据省住建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督规〔20252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免予办理或者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各类房屋建筑(含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建筑保温材料施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文旅、物流、冷库、设备安装、园林绿化、以及分布式光伏、充电站(桩)等新业态工程建设工程;

(三)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公共建筑、商(场)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四)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设活动;

(五)产生200立方米以下零星废土的处置;

(六)其他按规定应纳入限额以下工程予以安全监管的建设活动。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限额予以调整的,从其规定。

除违法建设活动外,对于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本区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

第五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作业安全监管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原则,以建设单位主动申报为主、属地网格化巡查与公众参与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无盲区管控。

第六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作业安全生产纳管由建设单位、参建单位负主体责任,属地政府负属地巡查、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负协调指导及依法开展相关违法行为查处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通过1235012345热线等方式检举、控告、投诉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前,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依法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项目动工前按照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以下简称“乡镇街”〕明确的方式进行信息登记(参照《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表(建设单位填报)》),接受安全生产指导;

(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作业,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三)将信息登记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内容张贴在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所在地的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  承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作业活动,确保安全。依法落实下列要求:

(一)施工或者作业前,明确告知从业人员施工或者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编制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当安排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三)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四)严格落实对供电供水通信、油气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五)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

(六)加强施工或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开工前应当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为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补充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从事各类建设以及生产作业活动。

 

第三章  属地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乡镇街履行下列属地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纳管和常态化监管;

(二)细化完善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设立信息登记服务机构,建立信息登记与信息上报、安全提醒告知、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治理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建立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管理台账;

(三)充实辖区村(社区)安全巡查网格员,可以通过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购买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力量,全面掌握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动态,确保工作质量和成效;

(四)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治;

(五)对属于授权范围内的执法事项,依法查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授权范围以外的执法事项,及时协调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组织开展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七)受理有关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村(社区)接受乡镇街委托配合开展下列工作:

(一)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协助乡镇、区有关部门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二)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本村(社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和本村(社区)范围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村(社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台账;

(五)开展村(社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六)乡镇街委托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发改、住建、工信、自然资源、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城管、应急、消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指导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监督管理,并依据法律授权协调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十五条  各牵头部门应分别制定信息登记指引(包括信息登记内容、流程以及相关要求等),给各乡镇街使用。

住建部门牵头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管(不含工艺设备安装调试、电梯安装等设备安装工程);

发改部门牵头负责能源、电力、粮储等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管;

工信部门牵头负责民爆、通信等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管;

城管部门负责城镇燃气、户外广告、渣土等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管;

水利部门牵头负责水利工程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道路交通、货运物流产业等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管;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乡村振兴、农业设施、农业产业等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中包括冷库在内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管。

第十六条  区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加强各自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第五章  管理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实行信息登记,由建设单位、业主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在乡镇街设立的信息登记机构进行信息登记,特殊情况也可向辖区村(社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交项目信息,由其代为登记。

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纳入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或者零星作业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也不作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者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

第十八条  乡镇街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制定有关信息登记的内容、流程和受理材料清单,向社会公开,并加大对信息登记服务制度的配套政策支持力度。

乡镇街或者其委托的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办理信息登记时,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以下统称信息登记人)提交的信息进行核查,并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引导信息登记人按照规定落实相关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登记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其他许可的,告知登记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及时报送乡镇街,乡镇街协调区相关部门及时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二)属于依法禁止、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者违法生产作业活动的,告知信息登记人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作业,并及时报送乡镇街,由乡镇街协调区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属于依法应当持证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对其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留存;

(四)属于其他不符合信息登记规定情形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乡镇街的工作人员或者委托机构的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检查指引,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一)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指导其按照规定办理信息登记,并向本单位报告;

(二)发现小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向本单位报告;

(三)发现有违反土地、规划、矿产、森林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者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形,拒不停止或者整改的,应当立即上报乡镇街,由乡镇街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乡镇街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明确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执法指引。

第二十二条  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应当全面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章  惩处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方,以及承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依法实行信用监管:

(一)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被责令补办信息登记、停止施工或者作业,拒不执行的;

(三)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第二十五条  区有关部门、乡镇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及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可以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会同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10月  日起施行。


附件1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表

(建设单位填报)

 

登记人

 

登记日期

 

建设单位

 

负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

 

施工单位

 

负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

 

计划工期

 

安全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施工内容

 


附件2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告知书

 

(一)依法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

(二)应根据工程风险等级成立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施工方案、使用材料、进场人员、场地管理措施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对本单位相关人员及施工人员开展进场前安全培训,为培训合格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

(四)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消除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自觉接受监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

(五)及时支付安全防护相关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六)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与本市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七)施工动火作业是指电焊、气焊、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以下统称动火作业)。工程涉及动火作业的,必须制定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审批流程,以及动火作业注意事项。动火审批前,建设单位应前往作业点进行安全核查,核查合格后批准动火。履行完内部动火审批流程后,应登陆京通企安安“动火作业报备”模块,进行线上报备,实现施工动火作业情况属地政府和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动火期间,动火区域应安装烟感报警器和视频监控,与楼宇中控平台连接,实现自动报警和实时监控,并安排人员到动火区域开展旁站监督。安装烟感报警器和视频监控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八)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因外包、转租、承包等合同约定而转移。建设单位为房屋或土地承租人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的安全责任不因出租等行为而转移。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对房屋或土地上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承担安全管理首要责任,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施工安全相关规定。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九)不得将应该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十)鼓励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厘清有关区直部门和地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压实属地、行业部门、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小施工、小装修、小作业酿成大事故,从而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5.《安徽省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责任清单》;

6.我市其他县区以及外市、外省部分地区关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三、起草过程

12025810日,刘洪洁在《关于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监管的通知》做出工作批示,要求“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明确相关职责”,814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孔祥永做出工作批示“要求将我市工作机制、市直及县区、乡镇街道职责提交市政府研究”

2202593,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洪飞对该项工作做出工作要求“抓好落实,近期安排一次调研调度”。94914日,区应急局通过学习我国、省、市有关规定,在其允许的范围内起草提纲,结合我区实际并对比其他县区、市做法充实内容,形成初稿。

3、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2025915日至20251016日。

四、工作目标

该文件的制定进一步明确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细化区级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而加强金安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压减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主要内容

文件由总则、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职责、部门职责分工、管理工作程序、惩处与考核、附则大部分组成。

1.总则明确了落实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指导思想、适应范围和类别界定等内容

2主体责任明确了建设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及要求

3.属地监管职责明确了乡镇街、 村(社区)落实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属地责任。

4.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了发改、住建、工信、自然资源、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城管、应急、消防等部门各自的职责分工。

5.管理工作程序明确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信息登记、监督、管理等程序要求。                     

6惩处与考核明确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监管过程中对各方的惩处方式。                             

7.附则明确了乡镇街可以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解释权及实施时间  

六、基本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从全面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出发,明确纳管范围边界限额大小;完善信息登记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实施信息化管理提高登记纳管效率;完善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压实各方安全责任;列举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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