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征求社会公众和单位意见】关于征求《金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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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金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政府投资管理最新规定及意见,金安区发改委牵头对《金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金政办秘〔2024〕14号)进行修订,形成了《金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对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在此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向金安区发改委投资(审批)股反映,反映途径如下:
1.邮政地址:六安市佛子岭路与安丰路交叉口金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政编码:237000
2.联系电话:0564-3261219
3.电子邮箱:jatz3261219@163.com
4.在线留言。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2025年8月1日-2025年9月1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金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金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25日
金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因国家、省出台新的文件规定,我区原《金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金政办秘〔2024〕14号)不再适应新的政策环境,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金安区发改委牵头对《金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金政办秘〔2024〕14号)进行修订,制定了《金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起草依据
《实施方案》依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皖政秘〔2022〕19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的意见》(中办发〔2025〕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监管的通知》(皖政办〔2025〕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统筹考虑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职责。
三、起草过程
我委通过召开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对文件进行讨论、修改,多次听取区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点工程处等相关部门意见,于2025年7月24日形成《金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31条,即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
《实施方案》第1至7条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范围、原则等。
《实施方案》第8至10条规范了年度投资计划相关规定。
《实施方案》第11条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要求。
《实施方案》第12条规范了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相关规定。
《实施方案》第13、14条规范了预算清单的编制和审查。
《实施方案》第15条规范了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
《实施方案》第16条规范了合同的起草、订立和履行相关规定。
《实施方案》第17、18条规范了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相关规定。
《实施方案》第19至21条规范了结算评审的相关规定。
《实施方案》第22、23条规范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相关规定。
《实施方案》第24、25条规范了审计监督的相关规定。
《实施方案》第26条规定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实施方案》第27至29条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追究。
《实施方案》第30、31条附则。
附件1.金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附件2.金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和采购管理规程
附件3.区重点工程处承建政府投资项目流程
金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我区范围内使用财政资金或需要财政资金偿还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区政府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区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点工程处及项目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根据项目规模和行业特点,依法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招标投标、交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结(决)算等必要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并依规进行环评、水保、防洪、通航、消防、地震、人防、节能、气象、风险评估等专项审查或评估。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六条 严禁违规建设党政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严禁超规模建设、超标准装修,坚决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禁止投向“负面清单”。
第七条 除水利、交通外政府投资项目采用EPC招标的,须经政府投资项目专题会议研究,并由区重点工程处实施。
第二章 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本行业(本区域)规划、发展需要等提出项目建设需求。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9月份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或园区向区发改委报送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区发改委牵头组织对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建设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等进行初审,经审定后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须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批准,并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每年7月底前进行年中调整,未列入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实施、不得进行招投标。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需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
项目建议书主要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确定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等。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对项目的可行性、投资估算及社会经济效益、节能、节水、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参考《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可由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初步设计需确定具体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初步设计需由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初步设计批复是施工图设计、预算清单编制、招标投标的必要材料。
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不再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可以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实施方案的项目需批复项目建议书)。
直接编制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由发改部门审批。
第四章 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审批后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不得超越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按相关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应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审图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审查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预算编制过程中,有详细设计文件和设计方案的工程内容,均不能以暂估价的形式出现在预算编制中,预算编制价格要在投资概算控制范围内。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价格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改委组织对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出具预算审核结论。
第六章 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拆分项目规避招投标。除法定情形外,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的一律实行公开招标,2000万元(含)以上或较为复杂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1000万元(含)以上),招标文件须经区政府投资项目专题会议审核;1亿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2000万元(含)以上)须经区政府投资项目专题会议初审通过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政府投资4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按《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工作的通知》(金政办秘〔2024〕23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合同的起草、订立和履行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规定时间内,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安全、履行期限和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添加、修改与招标文件不相符的条款,均视为无效条款。
第八章 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
第十七条 除设计缺陷及影响结构安全等原因外,一般不得办理签证手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变更”的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工程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确需变更的,工程变更总额应控制在合同价的10%以内。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签证办理,首先应由总承包人申报“工程变更联系单”及拟变更工程估算。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勘察、设计等单位技术人员要对变更原因、变更内容(方案)、估算金额等情况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审查后,根据拟变更造价金额履行审批程序。变更造价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审批;变更造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由政府投资项目专题会议审批。变更工程完工7日内,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验收,确定变更工程量并办理工程签证和收集相关资料。
工程变更申报时,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审批,同一分部分项工程变更申请一般不得超过2次。通过审批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和工程签证编号应一致且连续,做到一单一证。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事实描述不清、签证字迹涂改、无相关单位签字盖章、未加注日期的变更签证,不得带入结算。
第九章 结算评审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总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的1个月内,将相关资料提交财政部门办理结算评审。
第二十条 结算审核时,对于现场无法进行踏勘的隐蔽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第二十一条 结算评审核减率超过10%所产生的相关咨询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
第十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财务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1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结)算审计、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对建设单位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行为进行审计监督。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对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延伸审计调查。
第二十五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项目计划,要结合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任务或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统筹制定并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各分管区长按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招标投标相关事宜由常务副区长牵头,涉及项目重大变更等决策由各分管区长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成员单位由发改、财政、审计、司法及相关部门组成。
项目建设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和质量、进度管理,主动依法依规履行各项报批手续,自觉接受各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区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谋划指导、计划编制、审查论证、项目审批、协调调度等。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结算评审、财务决算审批(备案)等。
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对重点项目实施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服务工作等。
区重点工程处全程参与承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依据项目初步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预算清单编制、招标投标及施工建设、结算、决算等相关事宜。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审查审批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三)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政府投资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项目实施或资金拨付;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以欺骗手段规避、简化审批程序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的;
(四)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七)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相关约定等,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造成的损失由委托单位从服务费中追偿,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方案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要求,有上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金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金政办秘〔2024〕14号)同时废止。金安经济开发区参照执行。
附件:
1.金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2.金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和采购管理规程
3.区重点工程处承建政府投资项目流程
附件1:
金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一步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确定
①部门、乡镇或园区编制项目建设计划→②区发改委对项目进行初审→③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④区委常委会议批准→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二步 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及审批
①项目单位选定第三方编制机构→②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初步设计编制→③专家评审→④报相关单位审批。
第三步 项目施工图设计
①项目单位(或区重点工程处)选定设计单位→②项目单位(或区重点工程处)提出设计要求和工程概算(施工图设计须按初步设计规定的内容进行设计)→③设计单位按要求限额设计→④报相关单位进行图纸审查。
第四步 预算编制和审核
①项目单位(或区重点工程处)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②报送区发改委审核→③区发改委审定后出具预算审核结论。
第五步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
①项目单位(或区重点工程处)按预算审核结论确定招标控制价→②4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招标。
400万元以下项目按金政府办秘〔2024〕23号文件执行。
第六步 合同的签订
①项目单位(或区重点工程处)依照招标时的合同范本起草合同→②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③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步 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
①施工单位提出申请→②项目单位组织审查→③项目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审批→④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⑤区政府投资项目专题会议审批。5万元(含)以下按照①②③程序决定;5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按①②③④程序决定;30万元以上按①②③④⑤程序决定。
第八步 结算评审
①项目单位组织综合验收→②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结算评审资料→③评审中心出具结论。
第九步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①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依据资料→②清理各类财务、债务和结余物资→③核实工程变动情况→④编制建设工程决算说明→⑤填写竣工决算报表→⑥做好工程造价对比分析→⑦清理、装订好竣工图→⑧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存档。
第十步 审计监督
①区审计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②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③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附件2:
金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和采购管理规程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发包)和采购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金安区实际,现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发包)和采购规程明确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
(一)公开招标项目
1.限额范围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货物,合同估算价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发包方式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六安市)(ggzy.luan.gov.cn)上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在安徽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评审,推荐不少于3家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单位。
3.招标人在公开招标前备案需提供材料
项目初步设计批文(计划),用地规划建设许可,资金落实文件或证明,有效的施工图及预算和审核价,科学设定的最高限价,招标人的承诺书,科学合理的招标文件。
4.招标人要科学编制招标文件
根据工程专业和工程规模,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招标文件模本,科学合理选择编制招标文件,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和“量身定制”等。
(二)邀请招标项目
必须招标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项目确需采用邀请招标的,需要经专家论证并经政府投资项目专题会议研究通过。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业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
5.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的,不适宜招标项目。
(四)异议、投诉与处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收到异议之日3日内作出答复。对招标人3日内没有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投标人可以向区发改委(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交易股提出书面投诉,交易股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五)合同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
(六)代理机构的确定
由招标人自主择优确定。
二、政府采购项目
(一)预算编制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在对上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根据本年度单位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需跨年度支付的、以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按当年度预计执行数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
(二)采购需求
采购人根据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以及部门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应依法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和审查机制。
(三)采购意向公开
采购人应当尽量提前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因客观原因导致公开时间不足30日的项目,采购人应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在“徽采云”平台进行标识处理,未经标识的不得发布采购公告。公开后采购意向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动或涉及金额变动超过原公开金额30%以上的,应当重新公开采购意向。
(四)确定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必须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情况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等。
(五)采购项目实施
具体采购项目实施,按照《安徽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执行。
(六)质疑、投诉与处理
参与采购的供应商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作出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向区财政局提起投诉。
(七)合同签订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对于无正当理由超过30日不签订合同的,采购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处理,政府采购合同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并同步到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公告。
(八)代理机构的确定
由采购人自主确定。除集中采购项目外,采购人可以根据自身能力、条件和专业人员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也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附件3:
区重点工程处承建政府投资项目流程
一、区重点工程处承建政府投资项目范围及工作职责
1.建设管理范围
1)除水利、交通、农业农村外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含上级资金支持项目);
2)市政府交办的城市更新、市政工程类相关项目;
3)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项目。
2.工作职责
1)参与承建项目前期工作,全过程做好项目建设、管理、移交等工作;
2)对实施的项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二、工作流程及任务分工
1.项目谋划及生成
各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对项目的谋划、资金申请及生成等工作负责,区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要素保障部门要积极参与,确保项目实施与资金安排相匹配、项目建设要素有保障。
项目满足建设条件后,在项目预审会阶段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确定由区重点工程处实施的项目,由区发改委下达项目实施任务书。
2.项目前期手续办理
项目单位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编制初步设计,进行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土地、林地、规划(设计)方案等文书的编制、论证及报批等,办理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涉及临时用地的,由区重点工程处按照临时用地范围、类型结合有关规定测算临时用地相关费用(复垦方案编制费、占用补偿费、复垦保证金、复垦费用),报项目单位,列入项目估算。
3.项目施工阶段工作
项目初步设计完成批复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将相关前期手续办理成果移交给区重点工程处。区重点工程处具体负责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工作(项目设计招标时若包含施工图设计,应在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区重点工程处在相应环节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开展项目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招标工作(原则上先进行监理单位招标再进行施工单位招标),同步做好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等招标采购工作(如有)。
涉及实验室、手术室等教育卫生行业专用设施设备的采购安装工作,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具体范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
工程招标完成后,由区重点工程处按相关规定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按照图纸开展相关工作,落实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工程计量与支付、变更管理等职责。
4.项目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 由区重点工程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并报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质量缺陷责任期质量缺陷修复责任。
5.项目价款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区重点工程处负责督促及时办理价款结算工作。价款结算按有关规定审核完成后,项目单位要积极协助区重点工程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制,报区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6.项目档案管理
各参建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文件资料的形成、整理、移交工作,区重点工程处牵头做好项目建设档案资料收集、保管等工作。
三、相关要求
1.项目单位重点做好项目前期谋划、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前期手续办理等工作;积极参与资料移交区重点工程处后的施工图设计、预算清单编制、招投标、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2.区重点工程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积极参与前期论证、初步设计编制评审等前期工作,重点做好项目施工图设计、预算清单编制、招投标、建设管理、工程结算、决算等工作。
3.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林业中心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主动对接、积极配合,依照各自职责对前期手续进行批复。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项目变更、验收等环节遇到的问题,共同会商,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涉及重大事项的,提请区政府投资项目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5年9月2日 14时46分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的理由 |
1 |
区财政局 |
1.第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规定时间内,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书面施工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安全、履行期限”修改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规定时间内,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 2.第二十六条 “区重点工程处全程参与承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依据项目初步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预算清单编制、招标投标及施工建设、结算、决算等相关事宜。”建议修改为“区重点工程处全程参与承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展预算清单编制、招标投标及施工建设、结算、决算等相关事宜”。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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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重点工程处 |
1.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财务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1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备案”建议修改为:“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财务决算由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1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2.附件三第二段第2点“项目单位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编制初步设计,进行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土地、林地、规划(设计)方案等文书的编制、论证及报批等,办理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建议修改为:“项目前期手续办理项目单位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编制初步设计,进行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土地、林地、规划(设计)方案等文书的编制、论证及报批等,依规进行环评水保、防洪、通航、消防、地震、人防、节能、气象、风险评估等专项审查或评估,办理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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