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单位和公众意见】关于《六安市金安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金安区民政局征集时间:[ 2026-08-19 00:00 ] 至 [ 2026-09-19 00:00 ]状态: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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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征求社会公众及乡镇街、区直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六安市金安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踊跃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819日至2026919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六安市金安区正阳南路71号金安区民政局,收件人:汪群,电话:0564-3634635,邮编:237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616803056@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 《六安市金安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登录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ja.gov.cn/content/column/6815071)留言。

四、直接在本页面“征集渠道”留言。

 

 

六安市金安区民政局

 2026819

 

六安市金安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深化移风易俗,全面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着力提升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公墓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是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为当地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的非营利农村公共殡葬服务设施,包括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和村级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运营单位是指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格位)和相关安葬(放)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第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应当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在集体所有的荒山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建设,提倡和鼓励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第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履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项目审批和政府定价;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业中心负责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将殡葬设施用地需求统筹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价格违法、违规收费等行为;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将必要的殡葬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须符合殡葬设施专项规划要求,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选址要科学,应充分征求当地村(居)民意见,避免占用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地和天然林林地,严禁占用耕地,不得在公路、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和文物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水库、河流堤坝附近以及水源保护区内选址建设。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必须按程序依法用地。申请单位持区民政局批复文件,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不包括耕地)的,应当按照批准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要履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分期报批,分期建设。开工建设前,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违法建设的,依法追究责任。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需要改(扩)建时,参照建设审批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区民政局进行审批。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属地乡镇申请报告;

(二)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三)发改委的立项批复;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其他有关资料。

村级公益性公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规模根据骨灰安置总量确定。骨灰安置总量=乡镇公益性公墓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人口年死亡率×20×50%(系数20表示服务年限为20年,50%表示公益性公墓的骨灰安置量占当地骨灰安葬需求的估算比例)。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以乡镇为单位建设,以村级公益性公墓为补充,同一镇域内相距较远、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村,可由村独建或相邻村联合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单座乡镇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50亩。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单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5㎡,双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8㎡。推广使用卧碑,墓穴周边不设围栏,墓穴间以绿化带隔离。墓区绿化率不宜低于50%

 墓区内中档(Ⅱ型)和低档(保障型、I型)墓穴应划分清晰,其中低档墓穴不得少于总墓穴数的70%,中档墓穴不得超过总墓穴数的30%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规划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区域,新建或改建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不低于50%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寄存室的净高不低于3.3 m,骨灰寄存架之间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 m,综合考虑祭扫人员密集度、楼层承重等因素,原则上为单体建筑一层,单个骨灰存放格位占用空间不宜大于0.25㎡,有统一编号,有格位门锁,有供祭祀群众安插鲜花的祭祀台装置。格位应设置逝者姓名、粘贴逝者照片等信息的位置。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当逐步做好“三区”建设,即:骨灰安葬区、祭扫服务区、业务办公区,同时配建绿地、公厕、消防设施、停车场及必要的给排水、照明、通行道路等设施,做好无障碍设计。“三区”设计应满足日常需求,同时兼顾祭扫高峰使用要求,符合相关防火和安全规定,并满足安防疏散要求。骨灰安葬区应整洁、庄重,立足保护自然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创造园林化墓园等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祭扫服务区应在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的基础上,兼顾群众合理需求,设置移风易俗和生命文化宣传栏(廊)、祭扫群众临时休憩区等设施。业务办公区应公开墓穴价格、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监督电话,设有安葬(放)档案保管设备。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统一管理维护,有关制度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突出公益性质,不得开展租赁、承包经营等商业活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非营利并兼顾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收入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骨灰堂)建设、维护和管理。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对困难群体实行费用减免,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具体减免政策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运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进行收费,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价格和举报投诉电话,销售时出具合法结算票据。

村级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相关费用,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墓位。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只服务于本辖区户籍居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实行墓位(格位)实名登记,公墓运营单位要完善安葬登记制度,严格查验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等材料,为夫妻健在一方预售合葬墓穴或向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墓穴的,应当补充有效身份证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查验无误后签订协议或合同并开具票据,发放墓位证,按照登记顺序依次提供墓位。

安葬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墓位和墓碑的位置、面积、规格;

(二)持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和墓穴使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

(三)墓位价格,墓位维护管理费和约定的一次性缴费期限;

(四)到期不续缴墓位维护管理费的骨灰处理方式;

(五)变更、撤销和解除协议的条件、程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设财务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墓穴销售做到台账清楚、记账规范。所收取的全部费用主要用于公墓的管理、日常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要建立墓穴销售管理档案,骨灰安葬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

(一)火化证明的复印件;

(二)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骨灰安葬协议或合同;

(四)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十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运营单位应对一个年度内的殡葬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号对档案进行永久保存。在安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要严格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销售、安葬档案,对墓区、墓穴进行编号登记,对入墓安葬档案永久保存,严禁丢失、损坏。

第二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运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属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日常运营、服务管理、安全生产、接受奖惩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使用安徽省殡葬综合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将安葬信息录入系统,实现业务数据对接共享。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要加强安全管理,合理设置消防设施,重要祭祀节日、恶劣天气应当组织人员加强墓区安全巡查,严防火灾、塌方等灾害,有条件的可安装监控设备,防止故意损坏墓地设施、偷盗等案件发生。

积极倡导移风易俗,大力宣扬厚养礼葬、绿色殡葬、文明祭祀理念。创新祭祀形式和殡葬礼仪,弘扬先进殡葬文化,不得开展封建迷信活动,不得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严禁在禁放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烧纸钱。

第二十三条 健全完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年检制度。区民政局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实行年检,年检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严禁哄抬墓穴价格和改变收费标准;严禁炒买、炒卖墓穴;严禁建造超规格、豪华墓地;严禁违规对外销售;严禁建造家族、宗族、活人墓和开展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墓穴(格位)一个使用周期不超过20年,使用周期届满,可以办理续用手续并交纳维护管理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运营单位违规提供骨灰格位、墓位,设置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志物;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或者接受监督检查的,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视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情况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运营单位在骨灰堂内设置私人祠堂的,在公墓内提供超规定标准墓位、变相扩大墓位占地面积,或者使用高档材料的,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视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情况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运营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或者擅自变更殡葬设施占地面积、用途的,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村级公益性公墓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墓穴用地或者墓位的,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运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项目、扩大范围收费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丧属与其进行交易;采取捆绑、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合理限制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丧葬用品、提供殡葬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丧属接受第三方的有偿服务,或者利用相关服务网点重复收取费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查验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违法违规安葬的;

(二)违规建造、销售超标准墓(格)位的;

(三)服务项目没有明码标价的;

(四)违规预售墓(格)位的;

(五)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制、捆绑、诱导群众消费的;

(六)实施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不正当违法行为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出具虚假证明的;

(八)玩忽职守造成服务档案遗失、损毁的;

(九)泄露逝者和群众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六安市金安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6330日修订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公墓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修订《六安市金安区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是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加强公墓管理方面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管理,深化移风易俗,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着力提升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动殡葬改革常态长效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市有关殡葬管理文件规定,经充分研究论证,区民政局起草了《六安市金安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2.《安徽省公墓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3.安徽省民政厅7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的通知》(皖民务字〔201935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要求,我局草拟了《六安市金安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办法》,并向区直相关部门和23个乡镇(街道)征求意见,819日至919日在金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四、主要目标

一是规范建设管理。明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规划、审批、建设标准,杜绝违法占地和超标准墓穴

二是遏制乱收费现象。通过政府定价和收费公示,保障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公益属性

三是提升服务能力。强化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规范管理、安葬程序和日常监管,优化群众安葬体验

四是推动生态安葬。推广节地生态葬式,倡导移风易俗。

五、主要内容

《六安市金安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涵盖总则、规划建设、服务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旨在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相关工作。

一是总则: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建设管理,满足多方面需求。明确了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的行业主管单位和乡镇的主体责任,规定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乡镇为单位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指出各相关部门在规划、审批、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

二是规划建设:强调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要符合殡葬设施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履行审批手续,对墓区分布、公墓面积、墓穴(格位)标准、依法用地、生态安葬区域、绿化覆盖率、配套设施建设等都有相应要求。

三是服务管理:明确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要突出公益属性,明确收费标准、安葬档案管理和年检制度,说明了安葬流程、墓穴(格位)安排原则,规定墓穴使用年限、续用手续等,倡导移风易俗、文明祭扫。

四是责任追究:针对违反规定擅自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墓穴面积超标准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明确相应责任追究方式。

六、保障措施

一是部门协同。民政、自然资源、发改、市场监管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监管,确保规划、用地、建设合规。

二是监督管理。区民政局定期开展公墓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强化社会监督。

三是宣传引导。积极倡导移风易俗,大力宣扬厚养礼葬、绿色殡葬、文明祭祀理念。倡导节地生态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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