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六安市金安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6月30日
六安市金安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现场指挥部
2.3 乡镇(街)、园区管委会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应急响应分级
3.3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4 监测报告
4.1 监测预报
4.2 震情速报
4.3 灾情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IV级响应
5.2 III级响应
5.3 I级或Ⅱ级响应
5.4 信息发布
5.5 应急结束
6 恢复重建
6.1 调查评估
6.2 恢复重建规划
6.3 恢复重建实施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 基础设施保障
7.5 避难场所保障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有感地震应急
8.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8.3 区外地震应急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坚持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六安市地震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发生的地震灾害和区外发生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直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由省政府组织应对,市政府协助应对,区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较大地震灾害由市政府组织应对,区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2.组织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
2.1.1 区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局长、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同志
指挥部成员: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区人防办)、区应急局、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区教育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红十字会)、区文旅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气象局、六安城郊供电公司、电信六安分公司、团区委、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的负责同志,有关乡镇街、园区管委会负责同志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长担任,相关副区长任副指挥长。
区委、区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可对区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2.1.2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
2.1.3 区指挥部工作组
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组(区指挥部办公室并入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医疗救治组、监测评估组、生活物资组、社会治安组、新闻宣传组、恢复重建组、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等12个工作组,根据需要,区指挥部可以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
2.2 现场指挥部
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视情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有关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应急局、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以及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物资供应、地震监测与风险评估、损失调查、灾民安置、通讯保障、社会治安、医疗防疫、新闻舆情应对等方面工作。
2.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设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M≥6.0),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5.0≤M<6.0),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4.0≤M<5.0),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有感地震(3.5≤M<4.0),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区指挥部在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市指挥部启动三级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区指挥部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区指挥部启动四级响应。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报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指导、支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1。
表1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 |
响应级别 |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Ⅰ级 |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
重大地震灾害 |
Ⅱ级 |
|
较大地震灾害 |
Ⅲ级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一般地震灾害 |
Ⅳ级 |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3.3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监测报告
4.1 监测预报
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全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警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4.2 震情速报
当我区境内发生2.5级以上地震、毗邻县区发生4.0级以上地震后,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负责及时将省、市地震局快速测定完成的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在15分钟内将相关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通报有关单位和乡镇街、园区管委会抗震救灾机构,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地震发生后,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按有关规定要求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等相关信息。
4.3 灾情报告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受灾人口、人员伤亡、转移安置和重要基础设施损毁等情况。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街、园区管委会及时汇总震情、灾情、社情、舆情等信息,1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区政府立即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将核实的初步灾情立即报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并及时续报;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应急局、区城管局、六安城郊供电公司、铁塔六安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迅速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
区政府接报地震灾害后,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及时续报。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迅速核实并报区政府、区指挥部。
5.应急响应
当区内发生地震灾害后,区应急局、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立即向区政府、区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初判指标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5.1 Ⅳ级响应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3.5≤ M<4.0级地震,区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灾情统计上报、医疗救治、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领导和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5.2 Ⅲ级响应
当区内发生4.0≤ M<5.0级地震时,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灾情调查核实、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迅速了解灾情并向市政府报告,视情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领导和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5.2.1 先期处置
区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灾区乡镇街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伤员,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2.2 指挥协调
区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成立并派出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派遣区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金安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险救援。
(3)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交通、水利、市政、通信、广播电视、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5)指挥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救援行动,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
(6)指挥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8)在上级地震专业队伍指导和协助下,密切监视灾情发展趋势。
(9)视情对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交通管制措施。
(10)组织非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必要时,组织非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11)统一发布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12)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按程序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
(13)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需要请求支援;认真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工作。
5.2.3 应急处置
区指挥部各工作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高效有序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区指挥部。
(1)搜救人员。区应急局、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组织驻金安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消防救援大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搜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及时向区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区卫健委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区经信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
(3)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局、区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居住等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区经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企业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区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适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4)抢修基础设施。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交通局等有关部门组织抢修因灾损坏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区住建局、六安城郊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组织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协助市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及时研判灾区震情形势。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区生态环境分局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范次生灾害。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设立警示标志,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区应急局、区城管局、区经信局、六安城郊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区住建局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损毁的建筑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构)筑物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7)维护社会治安。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优先保障抗震救灾车辆通行。
(8)开展社会动员。区应急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及时开通应急志愿者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视情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9)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区住建局、应急局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并会同应急、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具体工作形成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
5.3 Ⅰ级或Ⅱ级响应
当本行政区域内发生M>5.0级以上地震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听从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部署。
5.4 信息发布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地震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发布震情,4小时内发布初步灾情、震情趋势判断意见以及抗震救灾情况,适时开展后续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5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区乡镇街、园区管委会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对工作,向区指挥部提交地震应对总结报告。区指挥部汇总后上报区政府。
6.恢复重建
6.1 调查评估
区应急局、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形成地震灾害损失调整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
6.2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由省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需要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市政府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6.3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乡镇街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区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帮助。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区应急局、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健委、区交通局等部门加强地震救援等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建设,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街、园区管委会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见表2。
表2: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
调用梯队 应急队伍 |
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第二支援梯队 |
人员搜救队伍 |
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当地驻军、民兵预备役;灾区地震志愿者队伍 |
六安市军分区、武警六安市支队、六安消防救援支队、市内非灾区县(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周边县(区)地震志愿者队伍 |
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
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
区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
市内工程抢险专业队伍、武警水电部队 |
省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
次生灾害应急救援队伍 |
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
各行业应急救援队伍 |
省特种应急救援队伍 |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
区医疗卫生机构、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
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分队;各级医疗机构;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 |
省和军队医疗队;红十字应急救援队 |
现场地震应急队伍 |
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 |
市地震局、周边市、县地震部门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 |
省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 |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区住建局 |
市住建局协调相关建筑结构安全方面的专家队伍 |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部分专家;有关高校专家 |
7.2 指挥平台保障
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综合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做到与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时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在抗震救灾中信息(含音视频)畅通、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各级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志愿者队伍等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7.4 基础设施保障
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电视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建立健全公路、水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5 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街、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备设施, 并储备必要的物资。
学校、医院、养老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出版与融媒体中心、地震、共青团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部门要制订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的应对工作,由应急部门和地震发生地政府负责。3.5级以下有感地震发生后,当地政府要立即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迅速收集并向区抗震指挥部报告震情、社情,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宣传地震知识,做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的准备,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其中,2.5-3.4级有感地震发生后,区应急局和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及时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应对工作,根据现场情况上报区政府、区指挥部。
当灾区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按照各自职责和区政府工作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8.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当我区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区应急局、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和区委宣传部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澄清事实,平息谣传。对制造、传播地震谣言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8.3 区外地震应急
当毗邻县区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并对我区造成人员伤亡或建(构)物破坏时,区应急局会同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区住建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震情、灾情和对我区影响程度,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9.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配套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备案。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库、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局、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备案。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会同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10月10日印发的《六安市金安区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组织统一发布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参与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2.区委统战部:负责协调处理地震灾害发生后的涉台事务,协调救助受灾台胞、台资企业,协调安排台湾救援队伍、捐赠物资及资金等。
3.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安排到我区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国际救援队伍工作。
4.区发改委(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区人防办):指导防震减灾相关规划的编制,组织重大破坏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组织排查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地震受损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防范次生灾害;指导电力、石油、天然气生产经营单位修复被损毁的电网设施和油气长输管线及附属设施,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引发次生灾害;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负责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开放与管理工作,协同开展应急通讯保障任务。
5.区教育局:指导灾区学校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组织力量配合救援队伍在学校开展救援,视情组织转移和安置灾区师生,指导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对校舍进行安全鉴定和加固;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6.区经信局:组织有关生活必需品及重要商品的应急供应,参与组织有关救灾物资调配;指导灾后基础设施和生产恢复建设。
7.区公安分局:组织力量参与灾后抢险救援;指导灾区开展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实行交通管制措施。
8.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灾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9.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预备役部队、退役军人参加对被困和受伤人员进行搜救;参与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工作。
10.区司法局: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11.区财政局:争取市财政资金支持;落实并下拨专项应急资金;参与指导地震应急物资储备、群众生活物资调拨、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
12.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发展中心):协助对受灾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核实;配合指导拟定生态恢复方案。会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开展灾情卫星遥感监测、地质灾害信息收集、上报;指导地震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置。指导灾区对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与评估,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参与组织灾后重建规划、灾后重建工作。
13.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灾区环境监测,以及地震灾害引起的污染源泄漏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和防控。组织收集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上报。
14.区住建局:对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作出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重点对灾区建筑物抗震性能进行隐患排查;组织指导灾区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和修复工作,指导灾区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对城市的基础设施等进行抢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15.区交通局:组织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协同区公安分局,指导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措施。指导道路抢修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
16.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指导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指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参与灾害调查评估,对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
17.区水利局:指导收集并上报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会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水利工程和相关险情进行排查、评估、应急抢险及灾后恢复重建。
18.区商务局:协调灾区采购生活必需品;组织对商贸企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商贸企业进行生产自救,恢复灾区的市场秩序管理工作。
19.区卫健委(区红十字会):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指导收集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上报;指导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有效防控;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指导灾区卫生部门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帮助;指导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抢险救援、伤员急救、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组织援助事宜。
20.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进行震情速报,快速了解灾情、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承担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组的有关工作,加密地震监测,组织震情会商,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建(构)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承办有关防震减灾方面的日常工作,指导乡镇街、园区管委会及区直部门开展相关防震减灾工作。
21.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区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2.区文旅局:掌握灾区游客受灾情况,指导做好灾区游客临时安置等工作,协同处理相关涉外涉港澳台游客事务;协调保障灾区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参与组织有关抗震救灾宣传报道等工作。
23.区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24.区应急局:参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之间的联络协调,协调有关工作组开展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及时统计、上报灾情,计划调配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协调开展灾区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派出或协调相关部门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协助参与抗震救灾宣传;
25.区气象局:协助做好前期灾情调查等工作;加强气象卫星遥感监测,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信息。
26.区城管局:指导协调对城市的基础设施等进行抢险,恢复基础设施功能;负责受灾城区城市管理、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市政设施恢复重建及应急避难场所开放与管理工作
27.六安城郊供电公司:组织力量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地震现场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28.团区委:负责协调和开展地震应急志愿者服务工作。
29.区人武部:负责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震救灾行动;协调对接驻六安部队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0.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对被困和受伤人员进行搜救;参与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参与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参与地震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
31.金安邮政局:组织协调抗震救灾物资的寄递服务。
32.电信六安分公司、移动六安分公司、联通六安分公司、铁塔六安分公司:组织协调通信抢修并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确保在极端情况下,至少一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建立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加强地震应急通信演练等工作。
33.六安火车站管理中心:负责六安火车站区域日常管理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和联系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联合管理工作;协调出租车停车场、公交车停车场和社会停车场运行工作;做好区域内治安秩序、出租车运营秩序、公交车运营秩序、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设备设施维护、城市管理等方面综合协调指导工作;组织各派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维护火车站区域秩序。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附件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区震指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二)主要职责: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重点任务
1.区应急局向区委、区政府和省、市应急部门上报灾情,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对接灾区抢险救援工作,统筹抓好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及有关领导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2.区应急局承办区指挥部会议和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召开的专题会议及材料保障工作;
3.区应急局协调做好有关领导同志或指挥机构负责同志赴现场安排、出行、安全等工作,建立前方指挥机构;
4.区应急局负责灾情信息的汇总、分析研判和灾害应对处置情况报送工作,组织协调专家组工作;
5.区应急局负责协调建立各乡镇街指挥机构、救援力量所需的通信网络。
二、军队工作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区人武部牵头,区应急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参加。
(二)主要职责:负责军队、退役军人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参加军地联合指挥,指导任务部队开展救灾行动。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负责军地工作衔接。根据需要派出联络员参加其他工作组,配合制订方案计划,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三)重点任务
1.研究提出军队、退役军人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决心建议;
2.协调科技侦察和部队现地勘察,协助判明灾损情况;
3.会同抢险救援组制订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协调办理军队、民兵抢险救援力量兵力调动;
4.协调建立军地应急指挥通信;
5.协调安排军队、退役军人运力投送救援人员和物资装备;
6.协调安排军队卫勤力量参与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任务,调集救灾物资和设施设备,协助做好受灾群众安置;
7.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管控和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重要目标安全;
8.协调组织军队、退役军人参加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三、抢险救援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交通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六安火车站综合管理中心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远程投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三)重点任务
1.区应急局会同区人武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订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
2.区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会商受灾地方指挥机构指导灾区制订现场抢险救援方案;
3.区应急局、区人武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六安火车站综合管理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分别负责提出救援队伍和铁路运输需求;
4.区应急局负责统筹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
5.区应急局、区人武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红十字会分别指挥各自救援队伍,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安排,搜救被困群众,及时组织疏散危险区群众,做好排查与清理灾区现场工作;
6.区应急局、区人武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协调灾区乡镇和相关部门,对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交通、后勤等保障;
7.区交通局、区人武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六安火车站负责组织协调救援力量和装备等投送工作。
四、通信保障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区经信局牵头,区应急局、六安城郊供电公司、相关通信企业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施,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公众通信网络平稳运行,根据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求向社会发布应急信息,利用通信大数据为救灾决策指挥和灾区精准救援提供支撑。
(三)重点任务
1.区经信局负责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顺序,优先保障区委、区政府以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等重要通信畅通;
2.区经信局组织相关通信企业,及时抢修受损通信设施,为地震灾区提供公众通信服务,保障全区公众通信网平稳运行;
3.区经信局协调处理灾区现场无线通信网络频率分配和电磁干扰问题;
4.六安城郊供电公司负责提供通讯设施供电保障;
5.区经信局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通报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情况,组织通信企业,根据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求,向社会发布应急信息;
6.区经信局负责协调省无委办六安管理处利用通信大数据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和灾区精准救援提供支撑;
7.区应急局负责协调解决抗震救灾通信保障所需的交通通行、物资供应等。
五、交通保障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区交通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金安邮政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六安火车站管理中心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向灾区投送应急救援力量、通信抢修力量和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方案,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需要,指导灾区交通设施抢修恢复和保通,恢复灾区交通秩序等。
(三)重点任务
1.区交通局、六安火车站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公路、水路、铁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
2.区交通局、金安邮政局、区人武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六安火车站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3.区公安分局指导灾区公安机关协调受灾地方指挥机构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恢复灾区道路交通秩序,配合区交通局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4.区应急局、区人武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实施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运输投送。
六、医疗救治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区卫健委牵头,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医保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六安火车站管理中心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爆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疫情防控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疫病防控。
(三)重点任务
1.区卫健委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2.区卫健委、区交通局、区人武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六安火车站负责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投送、伤员患者转移后送;
3.区卫健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4.区卫健委、区农业农村局、区人武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订实施疾病防控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疫病防控,做好遇难人员遗体消杀工作;
5.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统筹、调集、转运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指导帮助有关企业增产转产,保障灾区医疗物资及药品供应。
七、监测评估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六安城郊供电公司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三)重点任务
1.区应急局负责指导防范处置地震造成的火灾事故及危化品泄漏、尾矿库垮坝、矿井塌方等生产安全事故等次生灾害,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防范工作;
2.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防范地震造成的火灾事故次生灾害,指导做好灾区火灾隐患排查、防范工作;
3.区应急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等负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
4.区应急局、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区经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发改委等负责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视灾情发展;
5.区财政局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以及应急救援企业的应急补偿;
6.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地震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做好灾区地质灾害隐患风险排查与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7.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加强灾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防范处置地震造成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次生生态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8.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对灾区重要建筑物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9.区交通局负责对灾区重大关键交通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10.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震区水利工程设施风险隐患排查,做好堤防、水库险情等次生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做好地震造成的堰塞湖险情水文应急监测、应急处置方案技术支撑;指导震区开展水文应急监测及预报;
11.区气象局负责实时震区气象监测及预报,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息和相关防御指引,为救援救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12.区发改委负责指导有关企业对灾区石油、天然气等重大关键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做好灾区油气管道保护工作;
13.六安城郊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对灾区重大关键电力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14.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速报预警、灾情快速评估、余震监测、震后趋势研判和烈度评定,做好震区震情监视跟踪工作。
八、生活物资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应急局牵头,区教育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金安邮政局、六安火车站管理中心、区人防办、团区委、六安城郊供电公司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指导抢修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防洪、广电等设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做好因地震导致的孤儿安置和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三)重点任务
1.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需要;
2.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帮助有关企业增产转产,保障抗震救灾物资供应;
3.区应急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牵头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
4.区应急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交通局、六安火车站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并指导发放;
5.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团区委负责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安排下拨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组织动员志愿者为救灾救助提供应急志愿服务;
6.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负责指导做好社会救灾捐赠、发放工作;
7.区人防办、区城管局负责协助应急场所开放与管理;
8.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城管局等负责指导做好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防洪等设施的抢修保通;
9.六安城郊供电公司负责抢修因灾受损的电力设施,保障受灾地区电力网络正常运行;
10.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因地震导致的孤儿安置和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九、社会治安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卫健委、区司法局、区人武部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指导灾区严格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维护治安、道路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依法查处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重点任务
1.区公安分局、区人武部、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严密社会面巡逻防控,维护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秩序;
2.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委、区司法局、区人武部指导灾区加强灾民安置点、物资储备发放点和党政机关、医院学校、金融网点及水电气热、危爆物品等重点行业、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生活秩序;
3.区公安分局、区委网信办依法查处打击趁灾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
4.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涉稳风险监测排查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十、新闻宣传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区融媒体中心、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三)重点任务
1.区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2.区应急局、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区消防救援支队配合,及时准确发布灾情;
3.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负责做好灾区新闻媒体对接协调、服务保障;
4.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正确引导舆论;
5.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新闻报道和科普宣传;
十一、恢复重建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牵头,区教育局、区经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发展中心)、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气象局、区城管局、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六安火车站管理中心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居民住房、学校、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重建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三)重点任务
1.区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或指导乡镇街、园区管委会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负责安排落实有关扶持政策、项目和资金,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支持;
3.区教育局负责对学校的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学校制订科学恢复重建方案;
4.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经信局等负责对受灾的工矿商贸企业受损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
5.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城管局、六安火车站管理中心等负责对灾区重点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水利、供电、供水、供油、供气、油气管道、通信等重大基础设施毁损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重建方案;
6.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制订地震次生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工程治理方案,指导拟定灾后恢复重建国土空间规划;
7.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发展中心)、区水利局指导核实受灾的生态环境损毁情况,指导制订生态恢复方案;
8.区住建局负责指导住房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抗震性能鉴定,指导做好住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恢复重建;
9.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受灾的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
10.区文旅局负责对灾区文保单位、纪念馆等受损情况进行核实,协助各景区主管部门对旅游景区受损情况进行核实,指导有关受灾单位制订科学修设计、重建方案;
11.区气象局负责对恢复重建地区的气象条件评估工作;
12.区科技局科协(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动参数区划和活动断层分布信息,为恢复重建选址提供技术支持;
13.团区委负责组织动员青年志愿者及所联系的青年社团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志愿服务;
14.区红十字会负责动员红十字系统募集社会资金,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5.区应急局负责受灾地区的房屋倒塌、损坏数量的统计,负责农村住房恢复重建(修缮)工作。
十二、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区政府办、区委统战部和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境)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接受国(境)外捐赠救灾物资,处理其他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三)重点任务
1.区政府办、区委统战部、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国外救援队伍入境;
2.区政府办、区应急局负责协调受灾乡镇政府,指派国外救援队伍救援任务,提供救援行动过程中的必要保障;
3.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区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境)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4.区政府办、区公安分局为国外救援队伍出入境提供便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