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226531/201711-0000001 信息分类: 自由裁量权
内容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5-01-02
发布机构: 金安区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25-01-02
来源单位: 区人社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违反社会保险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一、二、三)
号: 词: 行政处罚

违反社会保险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一、二、三)

发布时间:2025-01-02 10:49 信息来源:区人社局 阅读次数:3205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违反社会保险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一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事项第十项第一、二子项,项目名称为一、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二、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一、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细则:

1、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10%的,处瞒报金额1倍以上不超过1.5倍的罚款。

2、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达到本单位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10%以上不足30%的,处瞒报金额1.5倍以上不超过2.5倍的罚款。

3、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达到本单位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30%以上的,处瞒报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细则:

1、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占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不足10%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占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10%以上不足30%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占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30%以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社会保险管理规定的处罚

裁量基准二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事项第十项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子项,项目名称为三、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四、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处罚;五、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六、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七、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八、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九、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处罚;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十一、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细化标准】

三、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细则:

1、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足1个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超过1个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处罚细则:

1、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逾期不足1个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逾期超过1个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细则:

1、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占应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数额的30%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占应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数额超过30%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细则:

1、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不超过1个月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超过1个月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七、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细则:

1、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不超过1个月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超过1个月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八、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细则:

1、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不超过1个月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超过1个月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九、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处罚细则:

1、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不足5000元,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2.、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不足5000元,不及时纠正,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不超过1500元的罚款。

3.、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处以15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4.、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10000元以上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细则:

1.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涉及劳动者不足5人,或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但不足本单位职工总数1%,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不及时纠正,处以不超过1500元的罚款。

2.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不足10人,或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但相当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以上不足2%的,处以15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3.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且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2%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细则:

1、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涉及劳动者不足5人,或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但不足本单位职工总数1%,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不及时纠正,处以不超过1500元的罚款。

2、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不足10人,或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但相当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以上不足2%的,处以15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3、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且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2%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社会保险管理规定的处罚

裁量基准三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事项第十项第十二、十三、十四子项,项目名称为十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处罚;十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处罚;十四、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四)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细化标准】

十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处罚细则:

1、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不超过1个星期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不超过1个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超过1个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处罚细则:

1、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不超过1个星期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不超过1个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超过1个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细则:

1、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不超过1个星期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不超过1个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超过1个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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