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1605-00003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内容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其它 发文日期: 2016-05-06
发布机构: 金安区乡村振兴局 生成日期: 2016-05-06
来源单位: 金安区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关于印发金安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持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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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安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持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06 14:54 信息来源:金安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6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金政办〔201624

  

各乡镇人民政府,清水河、望城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金安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持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奖补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6         

 

 

 

 

 

 

 

 

金安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持贫困户产业

发展项目奖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六安市金安区委办公室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办〔2014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精准扶贫工作机制,真正瞄准扶贫对象,实现扶贫工作到村到户,确保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持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奖补主要是指对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其他增收产业项目进行的设施建设、种苗种畜购买等进行奖补,不含光伏扶贫项目。

第三条  区政府根据乡镇总村数、贫困村数、总人数、贫困人口数、贫困发生率等因素进行统筹安排,将扶持资金指标分解到乡镇接和贫困村,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实行总额控制,超额部分不予奖补。

第二章  奖补对象

第四条  扶持的对象为建档立卡、有发展能力并有脱贫意愿的贫困户,其中年度脱贫和预脱贫户优先安排,当年享受光伏扶贫政策的贫困户不再重复享受其他产业发展奖补。

第三章  奖补标准

第五条  达到产业项目发展规模要求的,才可享受相应奖补,超过发展规模的,可适当增加奖补资金,但不超过奖补上限,种养业奖补上限为5000元,设施农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奖补上限为10000元。

第六条  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多项种、养殖业,奖补时可累加计算。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七条  农户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产业奖补申请,申请注明自己当年发展的产业项目、规模和效益。

第八条  初审。乡镇街、村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农户提出的申请进行实地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重点审核申请农户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产业项目的真实性。

第九条  审批。区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贫困户产业发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总体比例不低于10%),对于抽查合格的乡镇街,初步确定奖补对象。

第十条  公告公示。乡镇街和行政村将区扶贫办确定的奖补对象名单、贫困户产业发展规模、奖补标准、奖补金额等信息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奖补兑付。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街将最终奖补花名册上报区扶贫办,区扶贫办审批后报区财政局进行发放。奖补资金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  责任和时限 。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于贫困户审核不准、验收不实、奖补不公、虚报规模、套取奖补等造成恶劣影响,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乡镇街当年3月底前将有意愿发展种养业的贫困户花名册报送区扶贫办,每年95日前将贫困户产业发展奖补方案、贫困户产业发展奖补花名册(电子版和纸质版均需报送,一式两份)报送区扶贫办。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加强档案管理。各乡镇街及扶贫到户的村,要严格按照规定,对项目申报、验收、兑付资金等各环节涉及的资料及相关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以备检查、审计查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金安区扶持产业发展项目奖补标准

 

 


附件:

金安区扶持产业发展项目奖补标准

 

一、贫困户产业发展奖补标准

(一)养殖业:

1、水产养殖:2亩以上,500/亩;达10亩,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补资金5000元。

2、生猪养殖:年出栏3头以上,500/头;年出栏10头以上,奖补5000元,母猪2000/头。

3、养牛:年养牛达到2头以上,2000/头。

4、养羊:年出栏5只或养种羊2只以上,500/只。

5、鸡鸭:年养殖30只以上,20/只。

6、养白鹅:年养殖10只以上,50/只。

(二)种植业:

1、草莓、葡萄、西瓜等;每户达到1亩,1000/亩。

2、茶叶、林果等;每户达到1亩,1000/亩。

(三)设施农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

1、设施蔬菜。当年发展蔬菜大棚1亩以上,奖补资金3000/亩,达3亩,奖补10000元;露地蔬菜,奖补资金1000/亩。

2、农副产品加工业。当年新发展小型茶厂、木材加工厂、油料加工厂等小型农副产品加工厂,奖补10000元。

(四)购置农机具:

贫困户购置农机具:3000/台。

(五)服务业:

当年新建农家乐服务设施、电商网点,奖补3000元。

以上为以奖代补,即“先干后补”。积极鼓励种养殖大户参与扶贫工作,以优惠价为贫困户提供幼崽和种苗,区扶贫办提供资金,但不超过上限。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龙头企业发展扶贫产业

区扶贫办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龙头企业签订扶贫承诺书,当年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龙头企业发展扶贫产业的,专项资金每投入10000元,须稳定带动一个贫困户脱贫。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龙头企业吸收贫困户以不同形式入股。

贫困户发展其他增收产业项目的,参照以上标准进行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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