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双河镇宅基地申请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申请对象〕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具体对象为: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已达婚龄,经分户需另行建房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申请扩建的;
(四)因乡村规划建设需要搬迁重建的。需要搬迁重建的;
(五)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严格条件〕对不符合用地条件的对象,一律不得批准宅基地,包括:
(一)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的;
(四)将原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或在拟征收范围内的;
(六)农村村民住房拆迁时已按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七)有违法用地和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结案的;
(八)不合理分户超前建房、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九)其他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安排宅基地的。
第十九条〔申请类别〕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申请宅基地、原址重建或改扩建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家庭户籍材料;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会议决议(涉及占用一般农用地的,需明确是否同意农转用)以及公示资料;
(六)涉及邻里关系的,需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流程〕宅基地用地申请流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经村民小组会议同意后,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张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
(三)未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村级组织审查通过,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金安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窗口受理。
第二十二条〔审批程序〕按以下程序审批宅基地用地:
(一)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与规划等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按季度统一报区自然资源局与规划局办理,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联审结果,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在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公布。应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审批不过的,依法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涉及林业、水利、生态环保等方面的,要及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第二十三条〔审查重点〕村级组织需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乡镇自然资源中心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等。乡镇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是否符合风貌管控要求,是否为复垦户、征地已安置户,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等。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规范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对每宗宅基地审批资料建立档案,分村组有序妥善保存,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集中居民点审批〕 农村村民集中居民点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及要求负责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26号